- 內政部將謹慎審議核定縣市政府劃設之城鄉發展地區
具備有「具體規劃內容」或「可行財務計畫」之地區,才能劃設為「城鄉發展地區」
內政部營建署表示,依據國土計畫法第21條規定,城鄉發展地區系提供住宅、產業或其他城鄉發展活動使用之地區;再依據內政部2018年4月30日公告實施之全國國土計畫規定,劃設為城鄉發展地區第2之3類(即預定開發範圍),應屬「核定重大建設計畫及其必要範圍或城鄉發展需求地區,且有具體規劃內容或可行財務計畫者」。
內政部營建署進一步說明,地球公民基金會所稱「各縣市政府在國土計畫裏畫大餅,提出天馬行空的新市鎮、產業園區、觀光景點......等開發案,......」,該等地區如未有「具體規劃內容」或「可行財務計畫」並無法劃設為「城鄉發展地區」,而仍應維持為農業發展地區等其他國土功能分區,且如有劃設為城鄉發展地區者,並應避免使用國土保育地區第1類及農業發展地區第1類土地,以確保國土保育保安,並維護優良農業生產環境。
地方空間發展構想之「未來發展地區」,仍應循國土計畫法規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作業
內政部營建署表示,經查目前已公開展覽之直轄市、縣(市)國土計畫計有16個,僅宜蘭縣及新竹市尚未辦理,該16個縣市國土計畫案內規劃有「未來發展地區」,惟這類地區係屬地方空間發展構想及藍圖,並非立即可開發利用土地,如有作為生活或產業發展需求,仍應循國土計畫法規定程序辦理國土功能分區檢討變更作業,辦理過程並應踐行公開展覽、公聽會等民眾參與程序,且應提送各級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通過後,始得辦理開發。
內政部將會同有關部會謹慎審議核定縣市政府劃設之城鄉發展地區
目前直轄市、縣(市)國土計畫草案刻由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審議中,尚未函送內政部審議,城鄉發展地區面積尚未審議核定,故並無地球公民基金會所稱「十萬農地被消失」或「估計全國農地恐將少於65萬公頃,無法達成保留74~81萬公頃,維持台灣糧食自給率40%的國家目標」等情形。惟後續俟縣市國土計畫函送內政部審議時,內政部將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有關部會,依據全國國土計畫之政策指導,審慎檢視各縣市計畫案內劃設城鄉發展地區之區位、範圍及規模,以確保國內糧食安全,並兼顧城鄉展需求。